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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是什麼呢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86W)

一物二賣處理規則如下:
1、如果一物二賣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時,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經履行,包括兩種情況: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後買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2)出賣人將物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或交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同一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出賣人向後買受人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2、如果後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屬於惡意串通或侵權行為,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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