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解答>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選擇合同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4W)
選擇合同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律師解析:合同爭議處理方式分別有約定、協議、訴訟和仲裁。
有約定的按約定;
沒有約定的協議優先;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基層組織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有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法律其他規定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