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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贈與人死亡,未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是要履行的。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約束力使贈與合同不應當因贈與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導致不能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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