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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法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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