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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之前將合同文字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房屋的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託合同;
居住物業管理合同,住宅裝潢合同;
旅遊合同;
供用電、水、氣合同;
運輸合同;
郵政、電信合同
市人民政府認為其他含有格式條款需要備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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