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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勞動報酬時效是多久 | 能直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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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員工勞動報酬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在處理的時候按照規定往往是仲裁前置,此時當事人就需要注意一下追索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問題了。那究竟,追索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是多久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追索勞動報酬時效是多久,能直接起訴嗎?

一、追索勞動報酬時效是多久

根據該法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從表面上看,在職期間追索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可以追索勞動關係建立以後、數年之前(可以是20年、30年)所拖欠的相關勞動報酬。某種程度上而言,這樣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來說是相當大的隱患。

法律不保護沉睡的權利。從時效制度的本質進行考慮,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在於促進法律關係的穩定,即當事人所享有的訴權隨著一定時間的經過,消亡或使相對方當事人取得消滅訴權的抗辯權。所以,《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最長權利保護期為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隨著該法的實施,有關時效的追索限制問題會日漸明朗。即使有關規定或解釋不能儘快出臺,在相關仲裁或司法程式中也會通過舉證責任分配等具體程式的處理,將有關勞動報酬的追索期限限制在一個合理期間內。

二、拖欠勞動報酬能直接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及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以工資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的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及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工資,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不適用程式中仲裁前置的規定。

關於追索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在職期間追索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但如果是離職的話,那麼仲裁時效通常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