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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東高溫費的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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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高溫季節,勞動者在戶外工作或者長期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高溫補貼,高溫補貼分為日補和月補兩種發放方式,補貼標準由各地根據高溫天氣時段和溫度氣候特點制定,那麼,山東高溫費的補貼標準是怎樣的呢?

2021山東高溫費的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一、山東高溫費補貼標準和發放時間

根據山東省政府制定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保護辦法”)規定,高溫費補貼的具體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具體發放時間為: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同時,經濟效益較好、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可按4個月發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亦可只發放8月、9月兩個月的防暑降溫費。

二、對於高溫的界定及高溫天氣工作時間的規定

在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對於溫度上下限,所稱的“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即最高氣溫達到40℃,就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此外,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三、違反高溫費補貼相關辦法的處罰措施

對違反“保護辦法”,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溫費補貼關係到每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是高溫季節和環境下,保障職工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保證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正常運轉的重要手段。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制定專門的“保護辦法”,明確山東高溫費的補貼標準和相關事宜,進一步促進了用人單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落實工作措施,確保高溫天氣的生產安全和職工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