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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受傷救濟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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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受傷救濟有什麼?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的時候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樣既是保障用人單位自身的權益,也是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不受到傷害的,如果在工作中受了傷,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併為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受傷救濟有什麼?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受傷救濟有什麼?

在工作中受傷 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真系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說明理由,勞動者未履行告知程式。事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小編是這樣認為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受傷救濟有什麼?這個問題就是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的,為員工繳納的社保中的工傷保險就能夠進行扣除這些工傷的費用,以及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給予勞動者一些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