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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離職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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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之前所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明確的規定了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但在實際的工作情況當中,由於企業的突發情況或是勞動者個人的家庭緣由等因素可能會發生在勞動合同期間離職的情況。針對勞動合同期內離職有哪些規定該問題在下文中給出了相關解釋。

勞動合同期內離職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期內離職有哪些規定?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離職,那麼必須提前30天申請,找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做好工作交接,月底,拿到公司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才能離開公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上文中的要點內容可以得出,關於勞動合同期內離職有哪些規定該問題與實際的離職情況相關聯。由於用人單位離職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相關的經濟賠償。勞動者自身離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進行通知,對於工作內容等也需要進行移交,除此之外對於經濟補償金的內容也需要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