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工資服務>平均工資>

勞動法勞動合同的簽訂中試用期是如何計算的

平均工資 閱讀(1.75W)

一、勞動法勞動合同的簽訂中試用期是如何計算的

勞動法勞動合同的簽訂中試用期是如何計算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對於《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前解除合同應否付違約金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法說明的是:

(1)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同意,勞動關係存在,不會出現終止合同的問題;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那麼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你同學王紅公司續訂合同時給王紅提供的工資遠遠低於原來的工資,降低了合同約定標準,在這種情況下王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說王紅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按照勞動法中的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在毀約的情況下沒有按時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單方面的辭退員工此時都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而且用人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之後計算標準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來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