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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是保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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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是比較謹慎的,因為畢竟約定的事項具有法律方面的效力,很多人想了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是保密的嗎?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內容都需要進行保密,存在著部分保密條款。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是保密的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是保密的嗎?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內容都是保密的,但是存在著保密條款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祕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保密條款要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內容要切合實際。保密協議的內容既要依據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就全域性而言的,對一個具體用人單位和一個勞動者來說,有不少具體的實際情況,協議內容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例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本單位某某產品或工序的生產技巧、化學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祕決、設計圖紙以及本單位的貨源情報等一項或數項內容與勞動者進行約定,而不可照搬法律,籠統約定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一句話。

(二)條款要嚴密。約定的保密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的依據,嚴密完整的保密約定應當具備商業祕密的內容、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洩密賠償辦法等項條款,至於約定的途徑既可以在勞動合同正文中直接對保密事宜作出具體約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訂一個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當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提及有關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保守,雙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員工保密規則制度、辦法等執行。若僅有用人單位有關保密規章制度,但在勞動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約定適用勞動者,那麼就不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追究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保密事項的賠償責任就失去前提。

我們國家基本上普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是可以進行公開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了保密條款,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和用單位之間所進行的約定,保密條款當中的條款要嚴密,內容要切合實際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