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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區辭職後再次入職工齡連續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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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活遇到一些什麼問題或者另外有更好的打算的話,很多人都會選擇辭職從事另外自身需要做的事情,但是後續可能會出現一些原因導致我們要返回原單位進行工作,這樣的話涉及到的工齡問題很多人就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計算了,那麼在深圳辭職後再次入職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嗎?

深圳地區辭職後再次入職工齡連續計算嗎

深圳地區辭職再入職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嗎

1、《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因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依據前款規定連續計算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應當扣除已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第105條、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連續計算:

⑴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⑵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⑶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⑷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員工離職後又重新入職同一家單位,想要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需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離職的原因:勞動者離職是除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之外的原因(即單位合法解僱)。如勞動者主動離職,或者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外,現在很多公司在前一份勞動合同終止後或者一年年末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等,都應是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的條件。

2、離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才可以連續計算工作年限。

不過需要滿足未離職滿六個月以及不是被企業開除的兩種條件,否則工齡是需要重新進行計算的,不過上文中是深圳地區對再次入職工齡計算的內容,其他地區的朋友具體還需要到當地的管理部門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