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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計算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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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條例

工齡計算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週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二、相關規定

1956年11 月12日第79號《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僱員”)被正式錄用以後,在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這裡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錄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錄用以前,在幾個單位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原省勞動局[79]冀革勞字第122號檔案規定:“臨時工被所在單位選招為固定工時,其在本企業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亦體現了同樣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廳《關於貫徹〈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當計劃內臨時工,從工作崗位上直接應徵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工人,現在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最後一次當計劃內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工上學期間的時間要扣除,從事臨時工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後分配了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

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這裡要注意的是“實際”兩個字。此類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 1958年6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學徒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學徒工在本企業學習期滿轉為正式工人、職員以後,其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73]計勞業字7號規定: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後,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工齡的計算根據工作種類的不同,計算方法也不相同,臨時工也是計算工齡的,但只計算工作的時間。對於大家關心的退休工齡計算的問題,只有滿一週年才能算一年。各地各企業都應該按照此規定實行工齡的計算,不可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小編也會為您繼續解答您關於工齡計算相關規定的困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合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