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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罰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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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罰款和滯納金

稅務訴訟,即稅務行政訴訟,作為近、現代國家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納稅人認為具體的稅務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訴訟制度。稅務訴訟是行政訴訟的重要內容之一。行政訴訟是18世紀末才開始出現的一種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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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個人所得稅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21〕1199號)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賬務處理上,企業因未履行扣繳義務,作為一種“處罰”,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補繳,同時還需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和罰款。由於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因而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還要注意,企業補繳的個人所得稅和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