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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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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我國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定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國有資產流失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三)造成惡劣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資產轉讓必須要遵循相關的法律,國有資產流失的立案標準是造成國家損失三十萬元以上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除此之外,導致國家企業破產或者停產的也可以申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