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國有股權轉讓辦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3.02W)

股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它是股東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者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有股權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那國有股權轉讓辦法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將在以下內容中為您整理相關的內容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國有股權轉讓辦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國有股權轉讓辦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資訊的收集、彙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二、國有股權轉讓基本程式

國有股權轉讓即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之規定,對於轉讓方而言,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覆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覆,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覆、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國有股權轉讓辦法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我國對於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制訂了詳細的規定,它規定了國有股權可以通過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轉讓,而國家相關的監督機構可以對該轉讓進行監督和管理,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後,企業應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股權變更的登記。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