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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的股權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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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擁有的股權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股權能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裝置、通訊裝置、醫療裝置、科研裝置、檢驗檢測裝置、工程機械裝置、辦公裝置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範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字中的範圍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準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影、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專案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複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股權在我們國家完全是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品的。融資租賃標的物除非具有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禁止的情況都是可以的。比如說有一些禁止流通的物品,武器和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