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公司解散分為哪幾種

破產清算 閱讀(1.36W)
公司解散分為哪幾種
公司解散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自願解散的程式:
1、股東(大)會做出決議;
2、成立清算組並完成清算;
3、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