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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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