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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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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呢?強制清算的管轄又歸誰呢?對強制清算程式您知道多少呢?請閱讀以下文章瞭解。

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一、哪些情形下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未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等情形),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後。

二、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

1、地域管轄:應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公司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級別予以確定,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3、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審理法院。

三、強制清算的申請書與證據

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公司解散後已經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

四、法院對強制清算申請的審查

1、召開聽證會:對於強制清算申請,法院一般應當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受理。

2、書面審查: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經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其對書面審查方式無異議的,也可決定不召開聽證會,而採用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五、法院對強制清算申請的受理與駁回

1、人民法院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者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

2、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對其是否享有債權或者股權,或者對被申請人是否發生解散事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不予受理。申請人可就有關爭議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予以確認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申請。但對上述異議事項已有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以及發生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事由有明確、充分證據的除外。

3、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後,被申請人未能舉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予受理。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被申請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為由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經審查發現強制清算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定駁回強制清算申請。

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受理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六、強制清算申請的撤回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其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為由,請求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強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准許。但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相關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決後當事人又達成公司存續和解協議的除外。

七、法院對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指定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

2、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

3、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4、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強制清償的問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