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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破產重整時間規定

破產清算 閱讀(1.44W)

我國對企業破產重整有著明確的時間規定,在《破產法》中,時間節點幾乎貫穿了整個破產重整的章節。您對我國破產重整時間規定了解麼?本站帶你走進破產重整整個流程,讓您清晰的瞭解破產重整的時間規定。

我國破產重整時間規定

我國破產重整時間規定

其實,我國破產法並沒有對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一般來說,重整的時間通過重整計劃確定。 

一般來說,如果企業破產重整過程較為順利的展開,完成整個破產重整的過程大約為2-3年。

破產重整流程 

在重整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想法院提交申請延長重整時間。但我們可以從破產重整的相關法律流程中去推算破產重整的時間規定,具體流程如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 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 《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破產法93條)

至此,公司破產重整程式結束。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閱讀了上面的內容,您對“我國破產重整時間規定“的問題了解了麼?在企業破產重組的全部流程中,貫穿的時間節-點是大家需要著重注意的事項,因為時間在法律中是非常嚴肅的限制條件,超過這個時間節點,法律將不予受理。如果您在企業破產重整時間規定上還有疑惑,或者不清楚該怎麼操作,建議您請專業的本站律師來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