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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流程及所需時間是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3.01W)

(一)調查摸底,收集材料

資產重組流程及所需時間是什麼?

對重組企業的經濟效益狀況、資產財務狀況、內部組織機構狀況、人員狀況、企業辦社會狀況、產品技術裝置狀況、企業管理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摸底。

(二)明確思路,設計方案

成立企業重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得力人員,著手對本企業內部、外部現狀和問題進行分析。明確企業重組的目的與基本思路。

(三)職工討論,上報審批

將《實施方案》送各有關部門聽取意見,並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幫助下最後修訂方案,上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四)清產核資,界定產權

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進行資產清點、盤庫、造冊等。對準備進行重組的資產進行準確評估。

(五)擬定重組企業的股權結構

(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確定重組資產價格

(七)辦理產權交割及法律手續

根據《產權轉讓合同》,辦理產權交割,然後持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成交確認書》,辦理工商、土地、產權等變更手續。

(八)釋出重組公告

根據有關規定,重大資產重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停牌三個月後如公司仍申請繼續停牌,公司股票是否復牌或繼續停牌以及停牌期限長短等將視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內幕交易防範與維護投資者交易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而定。在日常監管中,因重大資產重組而長時間停牌的公司,按規定需每5個交易日披露進展公告;本所也會積極督促公司加快工作程序,及時履行披露義務並儘早復牌,以維護投資者的交易權。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資金重組的過程中需要釋出重組的公告,將資金的重組事項告知企業員工,並且需要辦理完成相關的法律手續,破產清算還有資金重組都需要進行申請,債權人可以提出債務人破產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