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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人企業破產了怎麼辦?

破產清算 閱讀(2.17W)

一、私人企業破產了怎麼辦

關於私人企業破產了怎麼辦?

《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提出申請是以企業的名義提出。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首先要支付的是:破產費用,然後是拖欠職工的工資和保險費用,其次是繳納稅款,最後剩餘的才用來支付企業債務。至於孩子是不會牽涉到的,因為是有限責任,債務是以企業的資產為限,不包括家庭的房產等。看內容還涉及到了擔保,企業無法清償的部分,債權人是可以申請由擔保人支付剩餘部分欠款的,但擔保人旅行支付義務後,還是可以向債務人(你朋友公司)追嘗的。至於債務金額,銀行欠款這些該是有協議的,利息根據協議規定計算(利率這些應該都在協議裡)。按理,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是要在規定時間申報債權的(這樣金額就出來了,然後核實正確性)。順序是,先申請就可以。法院會成立清算組,清算的。至於是否會牽涉到欺詐,按理擔保公司和銀行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企業破產,在這個經濟競爭巨大的社會,是時有發生的,破產,就是因為一個企業或者是公司對於到期的債務沒有辦法及時的清償,或者是剩餘的財產不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通過債權人,或者是公司自己宣佈企業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