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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可以不發工資嗎 | 有什麼法律規定

破產清算 閱讀(2.79W)

很多企業因經營不善都會面臨破產的境地,企業破產後大多數勞動者的權益還能否得到保證也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公司倒閉可以不發工資嗎?有什麼法律規定呢?這些問題也與大家息息相關,希望看過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後都能有所收穫。

公司倒閉可以不發工資嗎?有什麼法律規定?

一、公司倒閉工資問題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公司倒閉財產順序為: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得知,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倒閉相關法律

破產法中有關規定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得知,公司倒閉可以不發工資嗎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即使公司倒閉,也應對員工應有的權益予以支付,同時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希望大家再遇到類似問題能運用法律,不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找我們本站的網站律師來為自己捍衛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