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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額和認繳註冊資本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設立 閱讀(2.29W)

一、認繳出資額和認繳註冊資本區別是什麼?

認繳出資額和認繳註冊資本的區別是什麼?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並與2014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註冊資本,註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註冊金。

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組成。對公司每一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作為登記事項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體的登記工作中會產生很大差異。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兩種,一種是:登記的某一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其各期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已完成繳付的各期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另一種是:登記的某一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登記時其認繳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認繳出資的最終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登記時已繳付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實繳出資的最終時間。

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這一改變對於公司的准入明顯降低了門檻,並且將公司管理從行政管理為主變更為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對於公司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屬於原《公司法》第26條規定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和股東實繳的總資本相符。

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但現實中,因為該項制度的束縛,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而虛假註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註冊金額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一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保護。加上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註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一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正如此,國務院推出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2、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製作為一項全新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註冊登記時,先擬定並承諾註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認繳登記制的設立,對於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門檻,優化經營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資訊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在動力。

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採取註冊資本認繳制度。

一般來說,認繳出資額中就包括了應繳註冊資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的時候,應繳註冊資本並不需要一次性進行繳納。在認繳出資額之中就包括了應繳註冊資本和實際繳納資本應為有的企業說實際繳納的註冊資本比應繳註冊資本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