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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約定事項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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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約定事項包括什麼?

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約定事項包括什麼?

(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三)、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的程式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四)、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五)、紅利分配、增資認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六)、股東會的會議制度: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七)、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要求公司收購股權: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股東會職權、召集程式、議事方式、表決程式和股東的表決權

公司章程可對股東會的其他職權進行規定。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

非職工代表之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十二)、董事會職權、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十三)、經理職權

(十四)、執行董事的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十五)、監事會職工代表比例、監事會職權擴充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除行使公司法賦予的六項職權外,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擴張監事會的職權。

(十六)、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十七)、董事的任職期限,監事的任職期限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監事任職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十八)、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九)、股東大會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法定情形下應該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二十)、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當然如果與相關法律規定有衝突的話,則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對於上述的二十種情況,就是在公司章程中允許自由約定的事項。在設立不同型別的公司時,此時需要符合的條件不一樣,這點還請大家能夠注意,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我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