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成員主要包括那些人?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24W)

一、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成員主要包括那些人?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成員主要包括那些人?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由於運營管理不善申請破產清算時,對於債務問題比較清楚自行清算的,根據公司的具體形式不同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組,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清算組的組成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但是不一定要求都是股東,一般來說下列的也有可能成為清算組成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清算組又稱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後,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價和處理破產人財產的專門組織。法院對債務人作出破產宣告後,債務人即不能對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而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便直接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及變賣清償;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僅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二、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什麼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自行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應當是具有股東身份的人員組成,但是並不一定需要全體股東組成,只需要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具有股東身份即可,同時對於清算組人數的組成也沒有強制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有要求參加清算組的權利不得被隨意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