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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式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17W)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流程:
(一)形成股東會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減少註冊資本實際上是減少公司實有財產,縮小公司的責任範圍,因而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要及時通知債權人。通知方式有兩種:一是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要逐一發書面通知;二是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至少公告三次,公告要在當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這種雙保險辦法,是為了讓所有債權人都知道公司減資的決定。應當注意的是,公司如果是增加註冊資本,則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但是當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就要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的10日內通知到已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公司章程原定的註冊資本發生變化,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