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法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93W)

一、公司法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是什麼?

公司法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是什麼

(一)內部決策程式

1、董事會制定方案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應當包括:減少註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註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

2、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37和43條,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上述方案進行表決,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形成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第25條,註冊資本屬於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一併討論和決議即可。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註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告方式和次數可能有具體要求,在辦理之前需要與主管工商機關進行溝通,按照其要求辦理。

(四)債權人保護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177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於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五)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換髮載明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和(或)實收資本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從上文來看的話,其實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相對也比較簡單,只不過,前期公司要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等這些,確認了減資過程當中有可能會發生的這些風險。因為減少註冊資本必然會給公司的形象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公司要考慮清楚減資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