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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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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例中,關於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問題,新公司法都有明確的說明。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減少註冊資本一方面可以彌補虧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公司籌措資金以謀求更大的發展。其中,關於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具體程式問題,下面本站對此進行了一定的分析。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程式是怎樣的

新《公司法》的規定, 對相關公司有引誘力。但減少註冊資本直接關係到公司的發展前景, 關係到公司的償債能力, 關係到廣大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式。

我國新第186條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方案的提出及決議作規定, 其內部程式是: 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交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外部程式是, 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具體表現為:

(一)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只反映公司的資產及負債情況,並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償債能力及持續經營能力。財產清單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時期的財產狀況。編制這兩個材料, 讓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財產狀況有全面瞭解,從而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減少註冊資本。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由於減少註冊資本實際上是減少公司實有財產, 縮小公司的責任範圍, 因而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 所以要及時通知債權人。通知方式有兩種:一是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要逐一發書面通知; 二是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至少公告三次,公告要在當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這種雙保險辦法, 是為了讓所有債權人都知道公司減資的決定。

(三)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的依據是: 公司資本具有公信力, 債權人是基於原有資本的信用與債務人進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權對該類債務不予清償, 公司可輕鬆地利用減資逃避債務。

綜上所述,通過對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程式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使人們對此具備了一定的認識,利於人們在實際生活中正確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相關問題。此外,為了更加詳細地瞭解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相關問題,人們也可以及時向本站進行一定的諮詢,以更全面地瞭解相關法律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