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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訴股東補足出資時效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27W)

公司起訴股東補足出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當事人對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公司的全部資產為其對債權人的一般擔保,而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便是股東出資,對股東補足出資適用訴訟時效,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起訴股東補足出資時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