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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訴股東補足出資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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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訴股東補足出資起訴狀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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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訴股東補足出資起訴狀

公司的訴訟行為應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其訴訟行為應經過公司的股東達成合意方可進行。如果公司起訴狀中無法定代表人簽字,僅有公章,而後又向法院申請撤訴,該撤訴申請書上僅有其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簽名,並未加蓋公司印章。由此可知,原告的股東對於以該公司名義起訴的行為井未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故公司以原告名義起訴的行為並非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此,應由原告各股東協商一致確定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後,方可提起訴訟。如股東就公司起訴的訴訟代表人選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有關股東可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經過適當的程式後代表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