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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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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轉移財產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惡意轉移財產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如果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執行階段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責任

如果債務人存在以下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為了防止債務人的惡意手段導致債權人財產損失,我國法律有很多的規定。債務人惡意轉移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這種惡意行為的直接後果就是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少。這無疑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