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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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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理?

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理?

第三人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係且無償接收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上述情況,應中止執行程式,告知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

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二、執行階段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是什麼?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如果當事人存在以下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綜上所述,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於上述行為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不安抗辯權,申請財產保全。還可以要求將轉移的財產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