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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認繳出資期限處罰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16W)

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繳註冊資本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 5%以上15%以上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第26條的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出資期限到期的無違法記錄的企業,因資金緊張無法按時繳付出資的,依企業申請,各年檢部門應依法允許延長出資期限;據此貴公司可依情況,延長出資期限。

超過認繳出資期限處罰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