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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認繳出資期限

公司設立 閱讀(2.43W)

根據現行公司法可以得知並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註冊資本門檻和驗資報告的規定,而是規定公司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總結為如下幾點:
第一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第二註冊資本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
第三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目前我國公司的註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業務的開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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