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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搭便車行為基本含義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的投機行為,是指在一個共同利益體中,某人自覺或不自覺地,假裝或不道德地“濫竽充數”的行為與動機。其根本原因在於團體利益同分,責任與成本卻由團體的每個成員承擔,這樣便會出搭便車的投機心理與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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