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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出事後該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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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出事後該誰承擔責任

搭便車出事後該誰承擔責任

開車去趕集好心捎帶同鄉,路上意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十級傷殘,搭乘人卻毫不領情,將好

心的順風車主告上法庭,這樣情況到底誰該為車禍“買單”。

日前,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從弘揚相互關心、

相互幫助的良好社會風氣,鼓勵社會成員之間友好互助的角度出發,判決順風車車主在其應承擔的賠償責

任範圍內承擔70%責任,另外30%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

【案情回顧】

尹某和葉某系同村村民,尹某出於好意,在未收取費用的情況下,同意讓葉某搭乘其車輛。2020年

11月30日13時許,尹某駕駛其小型客車與賈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相撞,造成乘坐尹某車輛的葉某受

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尹某與賈某負同等責任,葉某無責任。另查明,賈某駕駛的

車輛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尹某駕駛的

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未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葉某於事故發生當天進入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第2、3、4、5肋骨骨

折,兩肺挫傷,右側胸腔少量積液”,入院治療37天。經鑑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葉某住院期間,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南陽中心支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8000元。事故

發生後,葉某認為尹某、賈某和某財險南陽中心支公司對其損失遲遲不予賠償,遂將這三方訴至法院,要

求尹某、賈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鑑定費等共計11萬餘元,要求某財險南

陽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庭審中,被告某財險南陽中心支公司稱,賈某駕駛的車輛在其公司投保屬實,公司願意在保險責任內

承擔相應的賠償金額。公司前期已經墊付了18000元醫療費,賠付時應該予以扣除,訴訟費和鑑定費公司

不予承擔。被告賈某稱事故屬實,其在某財險南陽中心支公司購買有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應當由保險公

司代為賠償。被告尹某稱,事故屬實,但其和葉某為同鄉,只是免費捎帶葉某一程,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宛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賈某駕駛車輛與被告尹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尹某所駕駛車

輛的乘坐人葉某受傷,交通事故大隊認定二被告負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賈某在某財險南陽中心支

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因此對被告賈某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由某財險南陽中心支公司

在保險責任限額項下進行賠償。原告葉某與被告尹某系同村村民,尹某出於好意,在未收取費用的情況下,

同意讓葉某搭乘其車輛,且尹某駕駛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屬於好意同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典》相關規定應適當減輕尹某的賠償責任。法院裁定葉某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

鑑定費等費用共計13萬餘元,其中醫療費項下損失為35000餘元,傷殘項下損失為97000餘元。因某財

險南陽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墊付醫療費18000元,故在交強險限額內保險公司不再承擔醫療項下的

賠償責任,傷殘項下損失97000餘元由某財險南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醫療費項下超出交強

險部分損失為17000餘元,因賈某、尹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二被告應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即8540.73元,其中賈某的賠償責任應由某陽光財險南陽中心支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代替賠償,剩餘

8540.72元由被告尹某承擔。但考慮到尹某繫好意同乘行為,法院判定被告尹某在其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

70%責任,另外30%責任由原告葉某自行承擔。目前,該案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書已生效。

【法官說法】

王海燕宛城法院茶庵法庭庭長

“好意同乘”,又稱搭便車、搭順風車,是搭乘人經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並無償搭乘的

行為。本案中尹某在未收取費用的情況下,同意葉某搭乘其車輛,尹某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行為,這與我

們大力倡導相互關心、相互幫助的良好社會風氣以及社會成員之間友好和睦、相互信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

值觀相吻合。

尹某雖在本次事故存在侵權責任,但其駕駛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且基於其搭乘的無償性、良好動機、

善意的目的性,已構成好意同乘,在此情況下如不適當減輕其責任則有違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不符合我

國社會倫理價值觀,不利於鼓勵他人助人為樂,故應當適用民法典關於“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減輕尹

某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