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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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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情形有什麼?

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情形有什麼?

1、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4、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6、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7、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

股東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形式包括:

(1)《公司法》規定,股東在涉及公司為其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迴避,如股東違反這一規定強行參與表決,則構成濫用股東權利;

(2)《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查賬權,但前提是股東應當有正當的理由,一般為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在財務處理上有損害股東利益之嫌。如果股東為個人經營的目的,以查賬為由,竊取公司商業祕密,則構成股東濫用權利;

(3)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出售重大資產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的控股股東無視章程的規定,不經法定程式,強令公司經營層出售該資產,也構成股東權利的濫用。

當在註冊新的企業後也是會需要繳納一定的註冊資本,那麼國家為了更好的促進企業的建立也是取消了最低註冊資本限額,同時註冊資本也是不需要全部交齊,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同時也是可以在經營過程中增加和繳納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