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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債能執行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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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欠債能執行股東嗎?

公司欠債能執行股東嗎?

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製的人,對於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智慧財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2、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以及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欠債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債務形成的原因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是屬於經營狀況不好,導致債務的,那麼不屬於違法的行為,股東是不會承擔債務責任的,股東的義務和權利在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只對自己出資情況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