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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債能否把股東一併起訴?

公司債務 閱讀(1.57W)

一、公司欠債能否把股東一併起訴?

公司欠債能否把股東一併起訴?

公司欠債能把股東一併起訴。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與公司運營存在較強的關聯性,原告的起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於公司債務償還的順序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在司法實戰中,對於公司債務的具體清算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不同的債務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債務起訴情況所認定的處理事項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債務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的,那麼還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情況來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