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股份公司能否執行各個股東的財產嗎?

經營管理 閱讀(1.23W)

一、股份公司能否執行各個股東的財產嗎?

股份公司能否執行各個股東的財產嗎?

首先,民事訴訟執行中,如果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法院也是沒有辦法的,只能等將來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再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

其次,根據《公司法》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你不能申請法院執行股東的財產。

二、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以及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這仍是股東或部分股東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也是要通過募集資金來發展和擴大經營規模和範圍的,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發售股票以及債券等行為來實現的,企業也是隻有到達了一定的規模並在前幾年都保持盈利的情況下才可以發售股票,同時股民在購買公司股份時也是要提前瞭解公司的盈利以及經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