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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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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外國經濟組織及企業在我國設立公司的越來越多,這對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有利有弊,一方面加快了經濟的發展,市場的調控,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多的制度規定和管理,才能保證企業間的有效運用。下面就為大家講述外商獨資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政策。

外商獨資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政策是什麼?

2010年,深圳市開始嘗試改革商事登記制度;

2013年9月,上海自貿區掛牌後率先開始推行註冊資本認繳制;

2014年2月27日,國務院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了在全國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的改革方向;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終將註冊資本認繳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其適用範圍仍僅限於內資企業。《通知》的出臺將註冊認繳制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外商投資企業,是我國進一步改革企業監管制度,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的又一舉措

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官方網站公開發布了《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稽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的稽核事項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取消一般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限制。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根據此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分別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規定和限制,意味著投資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無需強制性繳資。

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於投資人根據專案實際進度需要靈活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於一些投資或建設週期較長的專案,可能造成資本閒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註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准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註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註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資方式。

由上面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外商獨資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政策也是多次進行更改和修訂,以期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發展。國家對於外商獨資企業的融入還是非常歡迎的,同時也為其做好把控,保證正常有序的運營,促進市場經濟的良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