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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要股東簽字嗎

經營管理 閱讀(9.18K)

一、股東會決議要股東簽字嗎

股東會決議要股東簽字嗎

股東會決議一般需要所有出席的股東簽字。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和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則,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設定需召開股東(大)會事項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可以這樣說只要不是獨資公司都是有股東的,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當然也是公司的受益人。公司發展前景比較好的情況下,那麼股東都是可以分享到錢的,公司發展不好的情況下,股東投資的錢,公司也是不需要還的,所以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