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中股東會決議誰簽字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由出席會議的所有股東簽字。如果是一般事項的,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股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
二、股東會決議需要簽字嗎
股東會決議一般需要所有出席的股東簽字。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和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則,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設定需召開股東(大)會事項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所以根據上面所說的股東會議的決策是所有參加此次會議的股東共同決定的,通常情況下召開所有股東參加啊會議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簽字才能通過此次會議,在大會上,若是股東是法人,蓋章和簽字一樣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