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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體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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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體現是什麼?

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體現是什麼?

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體現主要是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維持公司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

《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中有4種方式——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須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出資後,必須經過驗資程式(第29、90條)(第29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 第90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其出資(第36、201條)。(第36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201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第167條)。(第1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5、股份公司的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第128)。 (第128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綜上所述,在公司法中對於公司的正常運營都會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在事前公司的成立問題上會對其最重要的資金問題進行限制,公司如果想要正常的開設就必須由足夠的資本,而這些資本的形式雖然多樣卻必須經過估價並且得到法律的登記。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