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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拘役屬於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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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拘役屬於坐牢嗎?

《刑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拘役屬於坐牢嗎

犯罪嫌疑人拘役並不等同於坐牢。因為拘役屬於刑事處罰,但不進監獄坐牢。《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麼?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群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物件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部門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一是探親;二是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三、拘役和坐牢的區別都有哪些?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場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刑罰方法。

坐牢分為廣義的坐牢和狹義的坐牢兩種。廣義的坐牢指的是犯人在監獄以及拘役場所、看守所等場所內服刑。狹義的坐牢專指在監獄內服刑。由此可知,拘役和坐牢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二者性質不同,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坐牢是因違犯刑法的規定而遭受的不利法律後果;

第二,被判處拘役可產生廣義上的坐牢結果,但坐牢還可起因於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

第三,二者的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部門在就近的拘役場所或者看守所執行;廣義的坐牢場所,不僅包括拘役場所或者看守所,還包括監獄以及其他場所;

第四,二者的期限不同,拘役刑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的,不能超過一年;坐牢的期限會因為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說,《刑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拘役時不等同於坐牢。因為拘役和坐牢雖然同屬於刑事處罰,但是拘役這種刑罰時不用進監獄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緩的,才能坐牢。另外,拘役是有明確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