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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債務的承擔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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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債務的承擔有哪些問題

公司登出後債務的承擔有哪些問題

當前經濟糾紛案件及勞動爭議案件劇增,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公司稍有不慎就面臨資金鍊斷裂,為了逃避責任,有些企業主就通過登出公司的手段,希藉此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有的公司一方面應訴,一方面著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的漫長程式,獲得生效的法院判決去申請執行時,才發現公司已經不存在了。可是,是否這就可以逃避債務呢?

公司的登出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產而登出。公司還不起錢,由法院宣告破產而登出;

二、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因解散而登出。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請求,都可能解散。

由此可見,公司的登出可能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的股東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麼,如何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對此規定了清算程式。股東可以決定是否解散,卻不能自行決定解散的程式。這個程式簡單的說有二個內容:

一,公示。即要對外發出聲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債主趕快來要錢;

二,清償。在公司正式登出前清償債務,如果清償不了,就要申請破產。

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出時,也會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說明公司已經經過了這些程式。某些地區工商局要求股東出具宣告: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願意承擔責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組沒有經過法定程式,就讓公司“消失”了,那債權人怎麼辦?答案是找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就是公司股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目前全國大部分法院的作法是,如果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司登出,則案件終結。如果是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公司登出,則執行終結。債權人(也就是原告,強制執行申請人)只能再去跟清算組成員打一場官司。那場官司勝訴之後,再去申請執行清算組成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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