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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借款不還 | 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替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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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大公司裡,是需要一個公司法人來在公司註冊時做一個公證人的了,但如果這個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後不還,討債人上公司要債,公司或者股東是需要替他還款的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就以下的資料給大家簡單的講講關於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借款不還,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替他還?

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借款不還,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替他還?

一、公司法人個人借款不還以什麼標的起訴?

如果法定代表人借款是用於個人支出,之內起訴法定代表人個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借款是用於法人經營,可以將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一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法人的個人借款公司有責任替他還嗎?

1、不可以,公司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二者財產及債務不能混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股東承擔債務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公司股東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存在以下行為: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應當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出現法定情形,公司應當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股東在清算過程有以下過錯,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錢股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和能力。所以說,如果公司法人與他人簽訂借貸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也由公司承擔,股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下公司產生的債務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上面就是對於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借款不還,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替他還這個問題的解答,可以看出,公司和公司法人以及股東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管是股東還是公司,都是沒有必要幫公司法人還他以個人的名義去借的借款,股東只和公司的相關的款項由一定的法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