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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1W)
第二次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第二次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嗎?

第二次被抓,只要不是累犯,符合取保條件就可以取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辦理取保,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申請。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取保應該遵循的規定包括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在刑事訴訟中適用的頻率比較高,因為取保候審並不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只是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如此,只要是適用取保的,就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如果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被取保的,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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